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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礼祥与陈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祥,陈先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436号原告:陈礼祥,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陈先德,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受理原告陈礼祥与被告陈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祥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先德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陈礼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礼祥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