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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02郑小敏,冯勇胜与吴春培,郑广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敏,冯勇胜,吴春培,郑广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304号之一原告郑小敏,女。原告冯勇胜,男。诉讼代理人冯登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培,男。被告郑广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敏、冯勇胜诉被告吴春培、郑广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敏、冯勇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培、郑广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敏、冯勇胜撤回对被告吴春培、郑广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小敏、冯勇胜负担。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