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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何仁杰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仁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27号罪犯何仁杰,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仁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仁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何仁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仁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仁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仁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