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钱江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5号罪犯钱江涛,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2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江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2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钱江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江涛,在服刑期间,获市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钱江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市改造积极分子、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