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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庆付,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士贤,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环基动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开发区玉兰大道与圣山交汇处机械园内。法定代表人潘希平,该××董事长。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基动力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环基动力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西侧工业用途房产进行评估。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对本案的剩余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江苏环基动力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西侧工业用途2处房产,(建筑面积7939.0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分别为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号、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号)作价597.3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产权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