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杜绍平与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平,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71号原告杜绍平,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黄建平,男,5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绍平诉被告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绍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绍平承担。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