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建生与杨家友,杨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生,杨敏,杨家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492号原告:周建生,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敏,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家友,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建生诉被告杨敏、杨家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生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建生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