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明礼申请袁文波、彭铃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礼,袁文波,彭铃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29号申请人明礼,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文波,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彭铃,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明礼为与被申请人袁文波、彭铃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袁文波、彭铃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该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