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11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涂科与张俊清、王锦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科,张俊清,王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特1号申请人:涂科。被申请人:张俊清。被申请人:王锦华。申请人涂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俊清、王锦华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阳光大道138号中粮御嶺湾二期290栋1-2层1号房屋、291栋-1-2层1号房屋及上述房产内的清中期檀木十八罗汉床一张、沉船木24位大餐桌一套及大沙发一套共34件)进行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2184万元及其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按涂科所述称,双方之间存在多个《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且涉及抵押担保。在无法有效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情况下,现有程序无法对民间借贷中相关借款交付及合同履行等予以核实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涂科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涂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