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艳平、郭晓刚、李亚军、成立群、范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艳平,郭晓刚,李亚军,成立群,范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7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聚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该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艳平,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郭晓刚,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亚军,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成立群,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范海,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聚薪公司与被告王艳平、郭晓刚、李亚军、成立群、范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聚薪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5.00元减半收取44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思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