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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董国顺与董运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国顺,董运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顺,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看守所退休民警,住河南省安阳市安惠苑A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运平(曾用名董国兴),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董宇,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系被上诉人董运平之子。上诉人董国顺因与被上诉人董运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北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