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董国顺与董运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国顺,董运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顺,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看守所退休民警,住河南省安阳市安惠苑A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运平(曾用名董国兴),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董宇,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系被上诉人董运平之子。上诉人董国顺因与被上诉人董运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北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