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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穆与陈裕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穆,陈裕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125号原告:高穆,男,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公民身份证号码×××0579。被告:陈裕光,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穆诉被告陈裕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穆负担。审 判 员  杨 凡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人民陪审员  张 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