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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晓峰与XX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XX华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民初288号原告张晓峰。委托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XX华。原告张晓峰与被告XX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先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峰诉称,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自愿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已取得林权证的567亩林地流转给原告,流转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流转款,但被告未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有效;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XX华与蔡晓梅系夫妻关系;证据三、林权证复印件一份(原件被告已交付原告),证实被告XX华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取得诉涉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四、《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订立了林权流转合同,并约定了林权流转价款、流转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证据五、收条一份,证实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流转费用;证据六、《非国有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一份,证实原、被告已向林权登记机构申请了林权变更登记,但因被告原因变更登记未成。被告XX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力。对于原告提交的六份证据,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0月22日,被告王��华取得京山县曹武镇石桥二组马鞍山林地(面积为56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了京山政林证字(2014)第00050号林权证,林地使用期限至2063年10月31日止。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经协商并经发包方同意,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已取得林权证的567亩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流转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63年10月31日止。被告XX华及其妻蔡晓梅在合同上签名,京山县曹武镇石桥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盖章表示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流转款2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被告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取得诉涉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的《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发包方京山县曹武镇石桥村民委员会同意,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确认《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晓峰与被告XX华签订的《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XX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第三十七条【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