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国伟与李春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510号原告高国伟,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建,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伟与被告李春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国伟负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