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刘现军与卢运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现军,卢运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现军。委托代理人:周松伟、王英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运波。原审原告刘现军与原审被告卢运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02160号民事判决,刘现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现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上诉和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现军撤回本次上诉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卢运波表示同意,刘现军的撤回本次上诉和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21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刘现军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刘现军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现军负担,一审法院向刘现军退还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现军负担,本院退还刘现军1,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