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梁镇杰与李雄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镇杰,李雄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188号原告:梁镇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511。被告:李雄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6436。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镇杰诉被告李雄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镇杰以与被告李雄艺调解为由,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镇杰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雅怡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