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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木林与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林,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1506号原告:黄木林。委托代理人:陈卫兵,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长桥。法定代表人:张发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木林诉被告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辉独任审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现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木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