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151号原告:卫某,女,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