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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151号原告:卫某,女,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