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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周建军、焦明,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因与上诉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