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周建军、焦明,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因与上诉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