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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高某、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高某,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04号原告宋某甲。被告高某。被告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高某、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