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高某、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高某,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04号原告宋某甲。被告高某。被告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高某、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