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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凌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217号原告凌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自愿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凌某遂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