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凌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217号原告凌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自愿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凌某遂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