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执字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丽艳申请执行刘洪才、吴会玲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艳,刘洪才,吴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199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艳,女,回族,1955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刘洪才,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生,户口所在地未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吴会玲,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本院在执行于丽艳申请执行吴会玲,刘洪才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