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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执字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丽艳申请执行刘洪才、吴会玲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艳,刘洪才,吴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199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艳,女,回族,1955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刘洪才,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生,户口所在地未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吴会玲,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本院在执行于丽艳申请执行吴会玲,刘洪才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