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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张乃金、邓星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张乃金,邓星春,刘翠霞,陈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7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57号。负责人郑向东,行长。被告张乃金,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邓星春,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刘翠霞,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从辉,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张乃金、邓星春、刘翠霞、陈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