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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崔航与王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航,王婷,毛剑亮,郎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崔航。被执行人王婷。被执行人毛剑亮。被执行人郎禹林。崔航与王婷、毛剑亮、郎禹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吉长国已证经字第2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婷、毛剑亮、郎禹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继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