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执民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骏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骏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汤朝俊,鲍玲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灿微,该××员工。被执行人: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法定代表人:汤朝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骏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岗新区。法定代表人:汤朝俊。被执行人:汤朝俊。被执行人:鲍玲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骏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汤朝俊、鲍玲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煜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