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渊校与被执行人李志敏、苏彩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渊校,李志敏,苏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林渊校,男,1968年1月11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志敏,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彩丽,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渊校与被执行人李志敏、苏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渊校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敏、苏彩丽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志敏银行存款40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渊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渊校借款4651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