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军诉刘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刘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9民初414号原告:高军。委托代理人:魏中芳。被告:刘利国。原告高军诉被告刘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军的委托代理人魏中芳、被告刘利国的委托代理人王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军诉称:被告刘利国从事肥料推销业务,从2013年春天开始,原告高军与被告刘利国多次发生业务往来。2014年种玉米时,原告再次向被告刘利国提供的银行卡(持卡人的名字是史兰轩,当时被告称史兰轩是其母亲)内转款27000元用于购买肥料。之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将肥料全部发给原告。2015年1月27日双方结算,被告应返还15000元肥料款给原告,同时被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给原告,约定该款于2015年年底一次结清。现因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给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肥料款15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被告刘利国未提供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诉状中称是向史兰轩银行卡内转账,并不是向被告银行卡转账,原告应向史兰轩主张权利。二、被告刘利国写给原告高军的证明,内容说明是高军与高晨峰发生业务,不是与刘利国发生业务。该证明实际是刘利国为高晨峰欠高军15000元提供担保,原告应提供高晨峰欠高军15000元的合法证据。三、从证明内容上看该担保是附条件的,即如果高军继续与刘利国发生业务,该担保方能成立,但是高军至今也未与刘利国发生业务,该担保不能生效。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刘利国为原告高军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因高晨峰业务问题,高晨峰欠泗洪高军15000.00元,泗县杨修武25000.00,共计肆万元整,本人在此担保,继发生业务,2015年底由刘利国一次结清。刘利国2015.1.27”。原告高军以该证明为据提起诉讼,主张于2014年6月8日往被告刘利国指定的史兰轩账户汇款27000元用于购买化肥,但被告刘利国尚欠15000元的肥料未发货,要求返还肥料款15000元。并在庭审中称:证明中“高晨峰欠泗洪高军15000.00元”,其实是刘利国所欠,刘利国说上面还有老板高晨峰,款应由高晨峰给,刘利国在出具证明时要这样写,考虑到只要刘利国出个证明就行了。被告刘利国在庭审中辩称其是高晨峰经营的上海天盛嘉禾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从事肥料推销业务。原告高军主张的肥料款27000元是高晨峰收取的,该笔业务是由刘利国联系的。高晨峰收取肥料款后于2014年6月9日向高军发货,发出肥料为20吨,单价2100元每吨,总价值42000元,因高军支付的肥料款不足,其于2014年6月8日向高晨峰出具担保书,为尚欠的15000元担保,等高军下次发货时将货款补齐。并提供了担保书和出库单,担保书和出库单上均加盖了上海天盛嘉禾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章,高晨峰在担保书上签字同意。对于原告高军提供的证明中“高晨峰欠泗洪高军15000.00元”,被告刘利国辩称该15000元应是高晨峰欠高军的另外货款,与本案无关联。原告高军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刘利国之间存在直接的化肥买卖合同关系,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汇入27000元货款的史兰轩的账户是被告刘利国为其指定的账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证明、银行汇款收据、被告提供的担保书、出库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军主张被告刘利国应返还肥料款的证据是刘利国出具的证明和银行汇款收据。刘利国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载明债务人是高晨峰而非刘利国,虽然高军称该15000元即为刘利国所欠,但其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在刘利国出具该证明时对债务人为高晨峰并未提出异议;汇款收据中载明的收款人是史兰轩而不是刘利国,高军亦未能证实史兰轩的账户是刘利国为其指定的汇款账户。故原告高军在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刘利国之间存在直接的化肥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能证实史兰轩的账户是被告刘利国为其指定的账户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被告刘利国为其主张的15000元肥料款的债务人,其要求被告刘利国返还肥料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军要求被告刘利国返还肥料款15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