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9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鑫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鑫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清,李国云,李国东,付学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9980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通辽市鑫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来发去辽河镇平安堡村。法定代表人李国东。被告通辽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被告通辽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中段(抗旱服务中心对过)。法定代表人王国成。被告王国清,男,1980年10月12日,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国云,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国东,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齐鲁县。被告付学莉,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齐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市鑫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清、李国云、李国东、付学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