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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福英与吴江市田园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田园纺织有限公司,周福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田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开弦弓村。法定代表人吴冬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勇,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福英。上诉人吴江市田园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福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周福英于2008年2月进入田园公司工作,从事前道加捻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福英在田园公司工作至2015年4月11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30.9元。2015年6月3日,周福英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田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9432.6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839.9元。仲裁庭审中,田园公司称,周福英在2015年4月11日后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催促其来上班未果,考虑到是同村关系,田园公司还是让财务对其工资进行结算,于2015年5月转帐给周福英1.1万元。2015年8月26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田园公司支付周福英经济补偿金26481.75元,驳回周福英的其他仲裁请求。田园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庭审中,周福英陈述:2015年4月11日晚上7点钟,田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叫周福英不要来上班了,因为公司里机器卖掉了,没有活干了;4月12日,周福英到田园公司要求赔偿,但公司没有同意;4月13日,周福英又要求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田园公司法定代表人说要给周福英安排搞卫生的工作,周福英没有同意,因为工资太低。田园公司陈述:周福英与田园公司协商赔钱的过程是没有的,田园公司机器卖掉的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要重新安排周福英的工作,将其调到打扫卫生的岗位,之后再安排周福英生产岗位,但周福英不同意。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原审中当事人陈述、原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原告田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田园公司无需支付周福英经济补偿金26481.75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周福英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周福英主张系田园公司将其辞退,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田园公司主张周福英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调职而自行离职,也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结合双方的行为,原审法院推断双方系合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田园公司应支付周福英经济补偿金。根据周福英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田园公司应支付周福英经济补偿金26481.75元(3530.9×7.5)。至于田园公司提出的2015年5月支付的1.1万元款项,因其在仲裁庭审中已明确为工资,现田园公司要求在经济补偿金中扣减,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福英支付经济补偿金26481.75元。如果田园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田园公司承担。宣判后,上诉人田园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未要求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仅要求被上诉人更换工作岗位,双方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6481.7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周福英对原审判决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针对劳动合同解除这一争议焦点,田园公司主张周福英系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调职而自行离职,周福英则主张系田园公司将其辞退,考虑到双方均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故原审法院综合双方陈述及其他相关情况,认定周福英和田园公司系以各自行为合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田园公司应当向周福英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田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吴江市田园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