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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全智勇与莫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智勇,莫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317号原告全智勇。被告莫启文,现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智勇与被告莫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到公安机关调取了莫启文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发现莫启文于2015年11月6日去世,并于同年11月23日被注销了户籍登记。本院认为,莫启文于2015年11月6日去世,本案的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莫启文返还投资款,在原告起诉之前莫启文已经死亡,莫启文丧失了民事诉讼能力,不应再作为本案的被告,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全智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莉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