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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法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刘XX诉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孙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法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被执行人孙X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原告刘XX诉被告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前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9月23日,权利人刘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给付案件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前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钤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兆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