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永刚杨作勤与扶欢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罗德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刚,杨作勤,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罗德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32号原告罗永刚,男,1970年9月27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杨作勤,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永彬,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负责人陈久坤,该组组长。被告罗德先,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刚、杨作勤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罗德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刚、杨作勤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刚、杨作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刚、杨作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永刚、杨作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