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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邸振江与赵春福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振江,赵春福,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邸振江,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春福,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站前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全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邸振江与被执行人赵春福、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春福交执行款人民币210000.00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收款后自愿放弃对余款追偿并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