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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殷红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红军,咸宁市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殷红军。被执行人咸宁市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咸宁市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殷红军405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定其在2016年3月4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咸宁市久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划拨41012.5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方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