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民初00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叶林与汪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汪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117号之一原告叶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林与被告汪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林撤回对被告汪德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林负担。审 判 长  徐 滨人民陪审员  邱雅文人民陪审员  毛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