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3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3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建刚与被执行人赵士刚、何志娟、王建军、顾卫民、何国乔、诸暨市鑫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任小平、傅云芬、徐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建刚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36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