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承德云岭影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云岭电影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张建民。被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云岭电影院。法定代表人李允富。本院在执行张建民与承德云岭影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