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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承德云岭影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云岭电影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张建民。被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云岭电影院。法定代表人李允富。本院在执行张建民与承德云岭影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