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523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523民初15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1年09月29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新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09月23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