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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田知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知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知彪,出生地山东省定陶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知彪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知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田知彪进入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后街12号啤酒花园大排档内二楼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高××现金人民币700元,窃取被害人杨××现金人民币900元;其后,在被害人赵××返回宿舍时,以扼颈的暴力手段,抢走赵××保管的大排档营业款现金人民币98000元。被告人田知彪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营业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已起获发还。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知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抢劫数额巨大,盗窃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田知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田知彪进入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后街12号啤酒花园大排档内二楼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高××现金人民币700元,窃取被害人杨××现金人民币900元;其后,在被害人赵××返回宿舍时,以扼颈的暴力手段,抢走赵××保管的大排档营业款(经营人卜××)现金人民币98000元。被告人田知彪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营业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已起获发还被害人卜××。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田知彪的供述,被害人卜××、赵××、高××、杨××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刘××的证言,接处警记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经核实安宁庄后街12号院西门啤酒花园系北京泰山饭店出租给被害人卜××经营。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田知彪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知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其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与其所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知彪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责令其予以退赔。鉴于被告人田知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部分赃款已经起获并发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知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知彪退赔人民币七万九千六百元,退赔给被害人卜××人民币七万八千元,高××七百元,杨××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尹鹏展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人民陪审员  白玉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