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与开平市月山镇庆丰砖厂,陈永国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开平市月山镇庆丰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开平市长沙卫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梁洪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开平市月山镇庆丰砖厂,地址:开平市月山镇大岗村委会。投资人:陈永国,男,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环罚字(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40000元给申请人。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500元,上述合计共405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月山镇庆丰砖厂、陈永国的银行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晖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振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