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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欣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涛,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欣涛。被执行人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如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