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欣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涛,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欣涛。被执行人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如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