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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玉叶、王庆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玉叶,王庆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39号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昱森,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玉叶,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被告王庆忠,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岩、孙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