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豪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孙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孙豪,男,l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3年11月l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l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5年ll月6日再次被大邑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川0129刑初33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孙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豪撤回上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抒璟助理审判员 傅 超助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意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