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明明诉被告王志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6民初165号原告姜某,女,满族,1985年10月生,中国人民解放军66463部队军人,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陈战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83年1月生,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代理人杨飞超、张宁,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师坤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战疆,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飞超,证人周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份领取结婚证,并于2010年3月10日生育了儿子。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基本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虽然见面不多但见面后被告稍有不满就会制造紧张气氛引发争吵,不断的重复中,被告不断升级,由辱骂发展到殴打,原告生性较柔弱,原告的母亲跟随原告姐姐在深圳生活,原告只身在保定没有依靠,又顾于面子,所以一直忍让。2009年7月原告怀孕了,原告盼望有了孩子两人的关系会有所缓和。当时被告在部队不能回家,原告怀孕后独自一人生活,直至怀孕7个月时,因发生先兆流产,原告母亲就从深圳赶来照顾原告,直至孩子出生。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就当着双方母亲动手打原告。被告转业后于2010年就去了北京做生意,原告一个人在保定,靠自己的工资和娘家的帮助自主抚养孩子,原告忙不过来时就把孩子托付给姐姐带到深圳抚养,原告就这样维持着这个家。2015年元旦,被告从北京回到保定的家,也把被告的爷爷、父母、姐姐及姐夫家的三个孩子一同带回了家,两家人就共同生活在了九十平米的房屋中,家里总是一片狼藉。原告表达不满,被告就辱骂、殴打原告。原告被逼无奈,只好带着孩子离家居住。原告姐姐从深圳赶来调解,被告和他姐姐就当着原告姐姐的面辱骂原告并把原告打倒在地,致使原告左眼及身体多处被打伤。原告就只能又把孩子托付给姐姐带到深圳抚养了近半年。2015年9月18日晚,原、被告和被告的父母、姐姐、姐夫及三个孩子在家,因为家里非常乱,原告不愿忍受,被告就开始骂原告,被告还说:“姜某,这个家能待你就待,不能待你就滚蛋,你这样就是欠收拾”。之后就殴打原告,并把原告打倒在地,被告的母亲也上来用四川话骂原告,被告姐姐说:“姜某这个样子就得收拾”。后来,原告用手机拍下身体上的伤,结果被被告发现,被告就把那个手机砸了。2015年10月31日晚,被告回家因为原告没有做饭,就骂骂咧咧的把原告一脚踹倒在地上,又去厨房拿着菜板进来,把原告姐姐给原告买的价值4300元的台式电脑给砸了,被告砸完电脑又一把揪住原告的头发,把原告按在床上扇耳光,被告父母就在一边眼睁睁的看着被告殴打原告。原告的孩子也在场,被吓得大哭。被告打完后,原告慢慢回过神来,悄悄打电话给原告单位的领导,被告发现原告打电话,就抢过原告的军线手机和原告姐姐新给原告买的苹果6s手机又都砸了,并不停辱骂原告,还去厨房拿了菜刀,说要砍死原告和孩子。过了一阵,原告单位的队长、副队长和主任还有同小区的单位同事赶到,在他们的帮助下,原告才带着孩子逃出了家。第二天,原告就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向公安局报了警。原告只身在保定,使原告更渴望婚姻带来安定和依靠。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原告一次次忍让,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被告的殴打也造成原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头痛和心慌。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炎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请本着照顾女方利益及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被告王某辩称,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1、被告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出双入对,感情很好,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被告不愿意在家中,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被告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被告也愿意改变自己。如原告一定坚决离婚,将孩子归于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2、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原告原因所致,去原告家中看孩子,原告不给予看望,实属不符合人情。被告不愿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3、被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被告请求法院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疙瘩”,维护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婚生子出生。婚后双方时有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被告王某更应积极通过实际行动挽回原告对婚姻的信心。因此,判决不准离婚更利于夫妻感情的改善及婚生子王子炎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皓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