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玉门金信矿业有限公司、武威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玉门金信矿业有限公司,武威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财保6号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胜利街4号。法定代表人马烨,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甘肃玉门金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东大街107号。法定代表人许德兴,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武威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甘肃玉门金信矿业有限公司以金属及金属矿批发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5年2月14与申请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同日,被申请人武威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库存焦炭77000吨向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玉门金信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前,被申请人武威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抵押担保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甘肃玉门金信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在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只偿还借款460万元,剩余借款拒不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玉门金信矿业有限公司和武威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414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账号为x账户内4140万元资金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甘肃玉门金信矿业有限公司、武威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414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义齐审判员 卢妍红审判员 李思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建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