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柴某盗窃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绰号老某,农民。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抓获,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柴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柴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柴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柴某撤回上诉。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元成审判员 张爱国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