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坡林、杨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坡林,杨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299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坡林,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杨叶,女,汉族,1956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专政,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坡林、杨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坡林、杨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坡林、杨叶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坡林、杨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