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方献军与傅忠宝、赵霞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忠宝,赵霞光,方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忠宝。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霞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献军。上诉人傅忠宝、赵霞光为与被上诉人方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傅忠宝、赵霞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忠宝、赵霞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4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