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贺召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74号罪犯贺召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召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贺召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贺召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贺召祥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召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5.4分,2014年8月、12月、2015年5月因违规被扣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贺召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规扣分,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召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