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汽财务有限公司、XX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XX鹏,河北众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鹏,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河北众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鹏、河北众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2)冀石平证执车字第0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2)冀石平证执车字第00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志宏 来源: